作者:南京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,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,彭青春
强奸罪的概念
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,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

常见的强奸罪类型
一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
幼女是指未满14周岁的女孩,我国刑法规定,只要女性未满14周岁,不论女性是否同意,只要发生了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。因为未满十四岁的女孩,不具有足够的辨认能力,法律上出于保护而特殊规定。
二、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
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,行为构成强奸罪。这种强奸罪也是常见的一种,因为很多精神病人不具有性的处分能力和防卫能力,所以法律上要对于其特殊保护。但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时,在经过精神病人同意时发生性关系,不构成强奸罪。
三、酒后或女性昏迷后发生性关系
很多时候,女性在饮酒过度或者因其他原因昏迷后,是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的,无法表达自己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,所以这种情况下,与女性发生性关系,一般会被认定为强奸。但是笔者者认为与酒后女性或昏迷女性发生性关系,并不都属于强奸。如果根据双方的关系和女性事后的反应,可以推定女性是同意在昏迷时发生性关系的时候,这时候就不属于强奸。比如恋人夫妻之间在酒后意识不清时发生性关系,女性在时候清醒后也同意了,这种情况是不属于强奸的。
四、熟人之间半推半就型以及性交易未谈好型
这种强奸罪也是比较常见的,笔者曾处理过一起性交易未谈好型强奸罪,本来是一起性交易,但是因为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,男方就急于成事而实施强迫行为,与性工作者发生性关系,进而触犯强奸罪。另外熟人之间半推半就型也是实践中比较多的,但是报案的比例非常之低,很多受害者迫于颜面不愿意报案。
五、威胁型强奸
比如以泄露女方裸照、隐私为由威胁女方,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。这种威胁型发生性关系,也属于强奸,实践中也是经常发生,经常有女生咨询笔者,比如被某人以裸照相威胁,让自己与其发生性关系。

实践中强奸罪如何认定,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是什么?
一、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笔录
笔录是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证据,强奸罪分为强奸既遂、未遂、中止、预备。如果仅仅是未遂、中止、预备的话,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笔录能够相互印证的话,以笔录为主要证据,辅助其他证据即可。
二、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检查
身体检查包括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伤情检查和DNA检查,检查受害人是否遭受过暴力,受害人是否有过反抗,鉴定受害人体内是否留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液。但是实践中,如果是强奸未遂或者中止、预备的话,是不需要检查此项的。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避孕套作案的话,这种检测也是毫无意义的。所有该项并不是必然的一项。
三、事发时的监控视频
一般情况下,强奸的场所不会设置监控,但是也不必然不会,笔者曾处理的一个案件中,犯罪嫌疑人就是在办公室对受害人采取了强奸,即便后面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强奸的事实,但是面对监控视频这种铁证,一切谎言都会被揭穿。

强奸罪怎么判?律师从何角度辩护?
首先,强奸罪是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,侵犯了妇女的性地自主权,我国法律甚至规定,面对正在实施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实施无限防卫。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。
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 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 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 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 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; 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 (五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一、律师辩护的角度
律师首先应当从罪与非罪、此罪与彼罪看待案件,因为实践中一些不属于强奸罪的行为被定性为强奸罪,还有本属于猥亵行为被认定为强奸行为,这都是刑辩律师应当考虑的。
另外在此基础上,如果构成犯罪,是否具有减轻、从轻情节,量刑是否合理就应当成为刑辩律师辩护的方向。积极协助当事人达成赔偿,让受害人出具谅解,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。
二、强奸罪能否争取缓刑?
答案是可以的,如果是在事发后自首投案,另外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,被害人出具谅解,这种情况,再配合律师的辩护,有很大可能争取缓刑。

作者:南京专业刑辩律师事务所,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,彭青春。